为了加速书刊流通和强化书刊的管理 ,更好地发挥馆藏的使用效益,特制订本规定:
1. 借书过期罚款标准:凡过期图书每天每册罚款 0.1 元。原版外文书和特藏书过期罚款加倍。
2. 读者因出差、实习等原因延误还书,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,免于罚款。出国人员应还清图书,如未经允许,过期一律按规定罚款。
3. 期刊、期刊合订本和报纸由于无复本,一般均不外借,经工作人员允许后可在馆内复印,如确因需要携出者,须办理手续,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,逾期一律按借书过期罚款标准执行。
4. 读者丢失图书后可以购买书名、作者、出版年、出版社、ISBN完全相同的图书进行赔偿, 否则按如下标准罚款: 1982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,1982-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,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。
5. 读者必须爱护所借图书,不许损坏条形码、撕毁或污损,不许在书上勾划、圈点。否则按如下标准罚款:中外文图书每污损、勾划一页,可修复但不影响图书内容的,每页罚款 0.50元 — 2.00元,罚款最高额为图书原价; 凡损坏图书且严重影响阅读,一律按丢失图书处理;损坏图书条形码,按每条 10元处理。
6. 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图书馆图书带出借书处者;使用别人已挂失借阅证借书者,以及采用“调包”的方法将图书馆的图书占为己有者均视为偷窃。偷窃中外文图书均按原书价的10倍予以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及态度作如下处理:
(1)接受批评教育,写出书面检查,并按时缴纳罚款者,不再做其它处理;
(2)态度蛮横,不虚心接受教育者,图书馆张榜公布其名单,并通报所属单位;
(3)在问题未处理完之前,工作人员有权扣留借阅证,暂停其借阅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