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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您当前的位置 > 入馆指南 > 规章制度 > 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  
一、借阅范围
    凡我馆入藏公开发行的图书,除下列图书视情况分别处理外,都可供师生借阅。
1. 工具书、精美图册、样本书、资料书、特藏书等,一般只限在馆内阅览,不外借。
2. 内部发行的图书、解放前出版的部分图书,不公开借阅,个别读者因教学、科研需要,需要部门开具证明,可在馆内阅览。
二、借阅对象
    本校全体师生;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馆际互借单位人员;特批人员。
三、借阅凭证
1. 读者持本人借阅证到图书馆 ( 南、北校区 ) 借书处借书,两校区的文献可通借。
2.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由于读者的原因造成借阅证条形码无法使用,必须到图书馆制证中心更新借阅证,费用自理。
3. 读者离校时,必须按期还清所借图书,并缴回借阅证。
4. 凡凭借阅证借出的图书,一律由持证人负责保管、归还和赔偿。
5. 特批人员办理借阅证需交纳一定的押金。
四、借阅图书册数期限:
高级职称人员:限借 15 册,预约 2 册,借期 62 天,续期 62 天; 中级职称人员:限借 10 册,预约 1 册,借期 62 天,续期 62 天; 初级职称及职工:限借 5 册,预约 1 册,借期 62 天,续期 62 天;
离、退休教职工:限借 5 册,预约 1 册,借期 62 天,续期 62 天; 学生:限借 5 册,借期 31 天;不可续借。
对预约图书自发布预约书到馆之日起,有效期为七天。
寒、暑假期间还书期限如下:
1. 还书期限在放假之前,则还书期限按原有规定执行; 2. 还书期限在放假之中,则还书期限为开学之日起向后延长七日; 3. 还书期限在放假之后,则还书期限按原有规定执行,不予延长
4. 节假日(五一、国庆节等,周六周日除外)归还期限顺延。 五、借阅办法
1. 学校南校区图书馆第一、二书库及北校区第三书库实行开架借阅。读者可持借阅证进入书库选择图书,并到服务台办理借出手续。 2. 读者借阅图书馆第六、七、八书库的图书时,可到南校区一楼借书处办理。
3. 借书时应注意检查所借图书有无光盘、缺页、撕割或涂抹等情况,如有,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,由工作人员加盖标记章后借出,否则,还书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情况,一概由持证人负责。
4. 读者对所借、所续、所预约的图书,可通过访问图书馆网页、 http://ilink.tjdl.cn 网址或到图书馆公共查询台 ( 南、北校区图书馆一楼大厅 ) 查询。
5. 对所借出的图书,如遇特殊需要,我馆有权随时催还,不归还者,按逾期处理。
6. 应届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停止借书。
六、其它
1. 馆际互借人员借阅规则遵守天津市高等教育文献信息中心下发的《天津市高校馆际互借服务管理办法》。
2. 对于所发借阅证,图书馆将定期验证。验收时读者应携所借图书(不论是否到期)来馆办理手续。
3. 请读者妥善保管借阅证,如有遗失,应尽快到图书馆借书处办理挂失手续,并到制证中心办理补证,并负责原借阅证遗留的问题。
    图书是国家财产,读者要自觉爱护。不得在书内批注、圈点、勾划、更不得撕剪、拆页。对于图书借阅超期,以及遗失、损坏图书的读者,当按《天津职业大学图书馆关于书刊赔偿与借阅过期罚款的规定》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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